(一)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校从2011年9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将学生纳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与全日制研究生。
2.缴费标准、方式和期限
缴费标准为学校所在地缴费标准。其中,学生个人缴费按照当地社保政策规定执行。
我校学生每年报到注册时,学校将与学杂费一道同时(如遇特殊原因缴款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收取基本医疗保险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并按规定的渠道上交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程度为I级、II级的我校新生,来校报到时须将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签章的低保证(复印件)及残疾证(原件)交由学校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复审直至民政部门确认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个人应缴费部分则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新生自报到注册并缴费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3.保障水平
(1)门诊待遇
在我校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60%(即个人仅支付40%),但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门诊(急诊)医疗费总额不超过500元;
在我校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90%(即个人仅支付10%),但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总额不超过800元。
(2)住院待遇
在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按照医院的不同级别实施不同的起付标准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
我校校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9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0%;
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50%;
市外转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视不同医院的级别分别在90%至50%。
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上述各类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总额不超过80000元。
(3)异地就医
我校参保学生在寒假、暑假、外出实习(见习)以及按照规定程序获准的休学等符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各种不在校期限内,在成都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为提供良好的学生成长的环境,最大限度解除因各种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带来的后顾之忧。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学校提倡我校学生积极参加住院治疗与意外伤害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1.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为40-60元/人•年。
2.缴费方式
自愿参保的我校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一次性缴纳在校就读期间的应缴保险费。
3.保险期限
自缴费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止。
4.保障水平
(1)意外伤害:①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身故:最高赔付金额1.8万元;②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致残或烧伤:年最高赔付金额1.8万元;③被保险人如因病身故:最高赔付金额1.8万元。
(2)住院治疗:对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扣除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合理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累进50%至90%的比例予以赔付,但年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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