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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资助信息网]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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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补对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对象应是在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含招收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并在2009年春季学期之后(含2009年)毕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首次就业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

(2)奖补条件

(1)毕业高校和毕业时间属于规定范围。应是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含招收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非四川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春季学期之前高校毕业生、成人教育性质的高校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其它按政策全部免交学费的毕业生不属于省财政学费奖补范围。

(2)就业地域和服务年限符合规定要求。应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首次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基层单位”是指《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上述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以下(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应包括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内正常调动的毕业生。

(3)奖补标准

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奖补计算年限,以其实际学制年限为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递交《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申请和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次性发给毕业生。

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当年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市县两级汇总报表格式另行制发)。

省教育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的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独奖补金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有关高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按奖补资金的不同归属,于11月30日前分别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凡属应当归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各高校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由高校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经办银行收到代偿资金后,应相应核减该生贷款余额,并出据还款手续。对学费奖补用于代偿助学贷款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市(州)的批复,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5)相关要求

凡属应当直接发给毕业生本人和应当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支出预算。经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教育局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由县(市、区)教育局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指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奖补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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